老子与英宪之十三,自然法之道——以道解自然法与自然权利
以法治国,但法律为何有效力?千年来,西方人追问这个问题,追问在法律之外法律之上给予法律以效力的力量,从而形成了一个伟大的传统,这就是自然法的传统。同时,这种传统也在追问在自然法之上自然法之外支持自然法效力的力量,这就出问题了,这是西方文化思维方式特征注定了的。相反,从自然法的特性来说,东方人对自然法的理解也许更为容易些。
自然法或者自然权利,它是人权的基础,近现代以来许多革命性的思想与行为都向它诉求。同时,它也让法律学家迷惑不解。法律实证主义指出的关键问题,它不是法律。千百年来,实证主义有一个欲望,就是把自然法驱逐出法律领域,但自然法却如一个难缠的女人,或者如西方一位学者所说,它走了,却注定要回来,它如一个吸血鬼,千年来,缠着法律,永不可解。
自然法的基本特征如下:
1,它是道德律。它只是应然,不是实然。
2,它不确定。缺少了法律最明显的特性:确定性。
3,它不成文。一成文就显示其相对性。
4,它具有否定性、消极性、戒律性。相对来说,少以建设性。
5,它具有自发性。不用上帝的启示,也不用反思,人类主体会本能地自行以它来立法与行法。
6,它简单朴素。一如西方一个实证主义者所说,人人都是自然法学家。
7,它不常在,但在历史上总是一再复兴。
自然法的这些特征,在西方人看来多少有些奇怪,即使是对许多自然法学家也是这样,但对道家学者来说,这些特征再自然不过了,也就是说,它如果没有这些特征反倒不正常,也不叫自然法了,它如果没有这样特征,也就不是自然了。下面逐一来说一说这个问题。
1,它的道德律性质。
人类社会永远是一个层级结构,正如一个大山,山中既有高级的虎蛇之类的动物,桃树与玖瑰之类的植物,也有低级的蘑菇,也有最低级的细菌物,人类的精神领域也是如此。人类有宗教、道德、法律、习惯等精神现象存在,人类社会最理想的状态是以信仰维持一个共同体,以德则次之,以法则更次之,以习俗则最次之。以法治国,这是现代化的普遍现象,虽然稳固,但却是一个建立在低俗的基础之上的稳固,这是以宗教与道德的损失为代价的,现代化的过程与当今的结果证明了这一点。宗教是人类精神存在的最高等级,它多少有些荒唐,但如德尔图良所说,正因为它荒唐,我才相信它,上帝与道的出现从来都是让人类觉得荒唐的形式出现,现在西方没人理解《旧约》中的上帝的一些违背道德律的荒唐言行,直到现在也没有任何学者有过真正值得注意的说法。宗教之下是道德,道德之下是法律,这是人类精神现象的基本等级。
老子有一句话,“大制无割”,或者“大制不割”,宪法算是大制了,它三权分立,但分立却必有中间的过渡的部分,否则没法玩,内阁就是这种联系的明证。人类精神领域的三大块,宗教、道德、法律更是如此,拿基督教来说,它的第二块石板显示出道德性,显示出宗教与道德的联结部分。同时,道德与法律也是如此,自然法就是道德与法律的联结。宪政没有类似英国内阁或者美国的财政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这些联结部分就没法玩,道德没有第二块石板也没法玩,法律没有自然法这个联结块就不可能。法律实证主义,是一种对确定性、明晰性的追求,是一种划清界线的本能反应或者本能意识,这在现实社会是不可能的。你要追求过分的明确性,完全的分析性,你连伸手拿碗这样的简单的动作也没法实现。人类共同体,先是氏族、后是封建、再是民族国家、或者最后是全球化,但每一个基本阶段,都必然有对先前的阶段的一种精神存留,也就是说,民族国家必要有对封建精神的保存,否则就不叫民族国家,一个国家之下的下级单位没有封建自治精神的国家,就不叫民族国家。法律必要有道德原则的保存,否则就不叫法律了。综前所述,自然法是作一种道德与法律间必然的联结体,理解了这个,也就理解自然法的道德律的特征了。
2,它的不确定性。
自然法作为一种高级法,或者说它是道法,明显地反映了天道的特性,不确定性是其中之一。这种不确定性,是它与普通法律最明显的区别。如果你以法律的特征明确性来看自然法,它就不是法律了。它只是应然,而不是实然。比如说自由、平等、博爱之类的自然法,人生而自由,但无不在枷锁之中,人生而平等,但人天生就不平等,而博爱也是不现实的,不说社会现实,就是人的本能也不是这样的,人的爱少以能博的,越博则爱越被稀释。而且你很难以不自由不平等不博爱来具体判决一个人违法。“人人都有自由的权利”,“当行正义”,这些自然法都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现在自由的定义几十多种,再也没有自由一词分歧这样大的了,正义的定义也是如此。自然法不确定性,自然法虚,所以它必须要借助实证法来行使。这世界只有实证法学家轻视自然法,却很少有自然法学家否定实证法。英国人法官的对衡平应用也是一个例子,衡平为何能克服实证法的硬性?是因为衡平规则的灵活性,这种灵活性来自它的虚性,这也是自然法虚或者自然法的不确定性特征表现之一。
自然法是普适的,适合全人类的。凡普适原则都带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如果一个普适原则过分硬性,它会造成伤害。也就是说,自然法要长存,要普适而又不带来伤害,它必然带有不确定性的特征。比如说道,它就是虚的,极虚的,它没有任何规定的,没有任何内容的,它空虚至极,“空虚不毁万物”,这就是它的慈性,它没有自己的东西,它的极虚,没有规定性,以给主体巨大的空间,最大的自由。这就是道家自由主义的本质特征,根本所在,老子讲虚,尚柔,说静,都是以给主体以自主性与空间。自然法当然不是道,有一些人直接把自然法等同于道。但自然法的这种虚性与普适性,反应了它带有道性。
3,它的不成文。
英国宪法不成文。这很怪,现代许多国家有成文宪法,却没有一点宪法的精神,这宪法与卫生纸有什么区别?即使美国宪法,具体成文,但多少有些硬性,好在“人人有追求幸福的权利、自由的权利、平等的权利”这样的话较虚,能多少克服这些硬性。但它在具体的事务中常带来疑惑,在具体的特殊的事务中,是以有资格与能力,也与义务来说的,更与时间与形势为限制的。宪法的不成文就是自然法的不确定性的具体反映,关于自然法的不确定性,上面已经论述了。自然法是不确定的,或者更准确地说,它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或者说比普通的法律来说,它有不确定性的特点。但一成文,就必然会增加其确定性,对实行的主体也会对自然法造成损害,自然法统治着这个世界,但在世界上,真正能成文的自然法不多,以至于自然法学家写到自然法的内容一章时内容都很贫乏,或者含糊。他们很难具体表达出确定的自然法,人人心中都有自然法,人人都是自然法学家,这心中的东西一表达出来,一用文字,就不大对劲了。这就是老子的所谓的“道可道,非常道”。
4,它的戒律性。
基督教的“第二块石板”与刘邦的“约法三章”都是戒律性的,否定性的,也是消极性的。这种消极性在于它只警告你不能作这件事,但对其他事则没有什么规定,它只否定这一点,对其他则不涉及,它只是一个静止的警戒线,如庄子所说,上如标枝,它只是一个标枝。像“人人都有自由的权利,人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这样的话,则太具有建设性了,人人、事事都可以打它的招牌,这就会出现以自由之名行使专制之实,“你想自由吗,对不起,先来点专制,你想善吗,那得通过恶的手段”,这样的观点在戒律性的、否定性的、消极性的自由理论中是没有市场的,英国人的消极自由反应了这一点,当然这种消极性不完全是优点,它也有缺陷,但相对来说,它比积极自由的观点好。戒律性的,否定性的,消极性的,也就是老子的“负方法”,老子简本甲大都是如此的方法。 有意思的是,消极性理论比建设性的理论更具有制度因素,也就是说更容易建立起制度。
5,它的自发性。
自然法是理性,上帝的理性,人的理性,或者说它是人自然情感,人类的共同的情感,这两种说法,大陆偏向自然法是理性,英国人偏向情感。这种争论是没有结束的。世界存在着长短、轻重,它是无形的,不确定的,人类发明米、公斤这样的度量来确定它,但人类是如何发明的呢?凭理性,凭情感?人间存在着公道与自由,人类凭什么发现它们?凭理性,凭直感?也许不去分理性与情感,而说它是人类自发的行为更为正确。《黄帝四经》经法篇中说,“自引绳”,“绳”代表法律,“引”,立法与行法,也就是说人类是自发地立法与行法,这里强调的是自发性、自动性、无启示性,是人类本能的、无意识的结果,人类的集体无意识的结果。这样的说法与社会契约论完全相反,与柯克法官的“普遍的正当的理由”更类似。这种普遍的正当的理由是自发的认识,它从有人类就存在,一开始就存在,如果自然状态下无自然法,那人类永远也不会有自然法。如果自然状态下无自然法,人类永远不能进化,没有一种动物与物质,没有规则还能组织成社会,还能存在,即使原子与分子也是如此。自然法引领着人类,还不如说是人类自己跟着自然法,形成了人类的秩序,也就是自生自发秩序。道家认为,物一存在就有形,有形则物自定名,人类也是如此,名不虚树,以名则组织社会,管理与政治皆以名御众。
6,它的简单朴素。
自然法都是一些大家都明白的原则,如自卫的权利,自由的权利,公道与平等,基本的宗教戒律,道德格言,这些涉及人类生活的每一个方面,社会组织的日常生活法则,它至为简单明了,人人都明白,都是自然法学家。简能广,简单的适应较广,这也就是自然法的普适性,自然法的不确定性与虚性戒严性消解了它的普适性带来的危险。它的朴素性,也起着同样的作用。“朴虽小,天地不能臣”,连天地也不能支配它。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天网是简单的,没有普通法律的严密苛刻,“网漏吞舟之鱼”,自然法就是天网。
7,它的一再复兴。
西方的历史证明了这一点。一遇见社会的普遍的暴行与专制,一遇人道被普遍地践踏,它就复兴,它就显示,相反在和平盛世,它就走了。中国的历史似乎也是如此,乱世道显,盛世道隐。这很怪。
黄老道家有“道生法”,离道越近的法律,它就越基本,越高级,自然法就是高级法,它也更多地显示出道性、道的特征,道性虚、大虚,朴、大朴、静、大静,自然法不确定,不成文,不常在,不能具体判案,这就是它的虚性。自然法简单明了,人人都明白,人人都是自然法学家,人人心中都有自然法,它的形式也以简单的戒律与道德格言,日常生活的基本道德,相素的原则,简单的道理,这是它的朴。自然法静,它的不常在,不常用,不常显,它的否定性,消极性,就是它的静。一句话,自然法是法之道。
自然法的首义是“让人各得其所”,“当行公道”或者“当行正义”或者“当行善”,按道家的原则,最大的善、最大的公道、最大的正义是“让人自化”,这与“让人各得其所”同义。道衣养万物而不为主,万物归道而道不为主,老子说无为、谦卑、柔弱,就是不为主的意思,不着外力、消减外力,让万物自化的意思,这永远是道之首义,别无他说。
“道生法”,此句强调法的不可犯,法的尊严。“上帝立法”,国王在上帝与法之下。同样,“人在道与法之下”,无论他是谁。“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逃无可逃。
(本文来自公法网,本人写)
以法治国,但法律为何有效力?千年来,西方人追问这个问题,追问在法律之外法律之上给予法律以效力的力量,从而形成了一个伟大的传统,这就是自然法的传统。同时,这种传统也在追问在自然法之上自然法之外支持自然法效力的力量,这就出问题了,这是西方文化思维方式特征注定了的。相反,从自然法的特性来说,东方人对自然法的理解也许更为容易些。
自然法或者自然权利,它是人权的基础,近现代以来许多革命性的思想与行为都向它诉求。同时,它也让法律学家迷惑不解。法律实证主义指出的关键问题,它不是法律。千百年来,实证主义有一个欲望,就是把自然法驱逐出法律领域,但自然法却如一个难缠的女人,或者如西方一位学者所说,它走了,却注定要回来,它如一个吸血鬼,千年来,缠着法律,永不可解。
自然法的基本特征如下:
1,它是道德律。它只是应然,不是实然。
2,它不确定。缺少了法律最明显的特性:确定性。
3,它不成文。一成文就显示其相对性。
4,它具有否定性、消极性、戒律性。相对来说,少以建设性。
5,它具有自发性。不用上帝的启示,也不用反思,人类主体会本能地自行以它来立法与行法。
6,它简单朴素。一如西方一个实证主义者所说,人人都是自然法学家。
7,它不常在,但在历史上总是一再复兴。
自然法的这些特征,在西方人看来多少有些奇怪,即使是对许多自然法学家也是这样,但对道家学者来说,这些特征再自然不过了,也就是说,它如果没有这些特征反倒不正常,也不叫自然法了,它如果没有这样特征,也就不是自然了。下面逐一来说一说这个问题。
1,它的道德律性质。
人类社会永远是一个层级结构,正如一个大山,山中既有高级的虎蛇之类的动物,桃树与玖瑰之类的植物,也有低级的蘑菇,也有最低级的细菌物,人类的精神领域也是如此。人类有宗教、道德、法律、习惯等精神现象存在,人类社会最理想的状态是以信仰维持一个共同体,以德则次之,以法则更次之,以习俗则最次之。以法治国,这是现代化的普遍现象,虽然稳固,但却是一个建立在低俗的基础之上的稳固,这是以宗教与道德的损失为代价的,现代化的过程与当今的结果证明了这一点。宗教是人类精神存在的最高等级,它多少有些荒唐,但如德尔图良所说,正因为它荒唐,我才相信它,上帝与道的出现从来都是让人类觉得荒唐的形式出现,现在西方没人理解《旧约》中的上帝的一些违背道德律的荒唐言行,直到现在也没有任何学者有过真正值得注意的说法。宗教之下是道德,道德之下是法律,这是人类精神现象的基本等级。
老子有一句话,“大制无割”,或者“大制不割”,宪法算是大制了,它三权分立,但分立却必有中间的过渡的部分,否则没法玩,内阁就是这种联系的明证。人类精神领域的三大块,宗教、道德、法律更是如此,拿基督教来说,它的第二块石板显示出道德性,显示出宗教与道德的联结部分。同时,道德与法律也是如此,自然法就是道德与法律的联结。宪政没有类似英国内阁或者美国的财政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这些联结部分就没法玩,道德没有第二块石板也没法玩,法律没有自然法这个联结块就不可能。法律实证主义,是一种对确定性、明晰性的追求,是一种划清界线的本能反应或者本能意识,这在现实社会是不可能的。你要追求过分的明确性,完全的分析性,你连伸手拿碗这样的简单的动作也没法实现。人类共同体,先是氏族、后是封建、再是民族国家、或者最后是全球化,但每一个基本阶段,都必然有对先前的阶段的一种精神存留,也就是说,民族国家必要有对封建精神的保存,否则就不叫民族国家,一个国家之下的下级单位没有封建自治精神的国家,就不叫民族国家。法律必要有道德原则的保存,否则就不叫法律了。综前所述,自然法是作一种道德与法律间必然的联结体,理解了这个,也就理解自然法的道德律的特征了。
2,它的不确定性。
自然法作为一种高级法,或者说它是道法,明显地反映了天道的特性,不确定性是其中之一。这种不确定性,是它与普通法律最明显的区别。如果你以法律的特征明确性来看自然法,它就不是法律了。它只是应然,而不是实然。比如说自由、平等、博爱之类的自然法,人生而自由,但无不在枷锁之中,人生而平等,但人天生就不平等,而博爱也是不现实的,不说社会现实,就是人的本能也不是这样的,人的爱少以能博的,越博则爱越被稀释。而且你很难以不自由不平等不博爱来具体判决一个人违法。“人人都有自由的权利”,“当行正义”,这些自然法都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现在自由的定义几十多种,再也没有自由一词分歧这样大的了,正义的定义也是如此。自然法不确定性,自然法虚,所以它必须要借助实证法来行使。这世界只有实证法学家轻视自然法,却很少有自然法学家否定实证法。英国人法官的对衡平应用也是一个例子,衡平为何能克服实证法的硬性?是因为衡平规则的灵活性,这种灵活性来自它的虚性,这也是自然法虚或者自然法的不确定性特征表现之一。
自然法是普适的,适合全人类的。凡普适原则都带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如果一个普适原则过分硬性,它会造成伤害。也就是说,自然法要长存,要普适而又不带来伤害,它必然带有不确定性的特征。比如说道,它就是虚的,极虚的,它没有任何规定的,没有任何内容的,它空虚至极,“空虚不毁万物”,这就是它的慈性,它没有自己的东西,它的极虚,没有规定性,以给主体巨大的空间,最大的自由。这就是道家自由主义的本质特征,根本所在,老子讲虚,尚柔,说静,都是以给主体以自主性与空间。自然法当然不是道,有一些人直接把自然法等同于道。但自然法的这种虚性与普适性,反应了它带有道性。
3,它的不成文。
英国宪法不成文。这很怪,现代许多国家有成文宪法,却没有一点宪法的精神,这宪法与卫生纸有什么区别?即使美国宪法,具体成文,但多少有些硬性,好在“人人有追求幸福的权利、自由的权利、平等的权利”这样的话较虚,能多少克服这些硬性。但它在具体的事务中常带来疑惑,在具体的特殊的事务中,是以有资格与能力,也与义务来说的,更与时间与形势为限制的。宪法的不成文就是自然法的不确定性的具体反映,关于自然法的不确定性,上面已经论述了。自然法是不确定的,或者更准确地说,它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或者说比普通的法律来说,它有不确定性的特点。但一成文,就必然会增加其确定性,对实行的主体也会对自然法造成损害,自然法统治着这个世界,但在世界上,真正能成文的自然法不多,以至于自然法学家写到自然法的内容一章时内容都很贫乏,或者含糊。他们很难具体表达出确定的自然法,人人心中都有自然法,人人都是自然法学家,这心中的东西一表达出来,一用文字,就不大对劲了。这就是老子的所谓的“道可道,非常道”。
4,它的戒律性。
基督教的“第二块石板”与刘邦的“约法三章”都是戒律性的,否定性的,也是消极性的。这种消极性在于它只警告你不能作这件事,但对其他事则没有什么规定,它只否定这一点,对其他则不涉及,它只是一个静止的警戒线,如庄子所说,上如标枝,它只是一个标枝。像“人人都有自由的权利,人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这样的话,则太具有建设性了,人人、事事都可以打它的招牌,这就会出现以自由之名行使专制之实,“你想自由吗,对不起,先来点专制,你想善吗,那得通过恶的手段”,这样的观点在戒律性的、否定性的、消极性的自由理论中是没有市场的,英国人的消极自由反应了这一点,当然这种消极性不完全是优点,它也有缺陷,但相对来说,它比积极自由的观点好。戒律性的,否定性的,消极性的,也就是老子的“负方法”,老子简本甲大都是如此的方法。 有意思的是,消极性理论比建设性的理论更具有制度因素,也就是说更容易建立起制度。
5,它的自发性。
自然法是理性,上帝的理性,人的理性,或者说它是人自然情感,人类的共同的情感,这两种说法,大陆偏向自然法是理性,英国人偏向情感。这种争论是没有结束的。世界存在着长短、轻重,它是无形的,不确定的,人类发明米、公斤这样的度量来确定它,但人类是如何发明的呢?凭理性,凭情感?人间存在着公道与自由,人类凭什么发现它们?凭理性,凭直感?也许不去分理性与情感,而说它是人类自发的行为更为正确。《黄帝四经》经法篇中说,“自引绳”,“绳”代表法律,“引”,立法与行法,也就是说人类是自发地立法与行法,这里强调的是自发性、自动性、无启示性,是人类本能的、无意识的结果,人类的集体无意识的结果。这样的说法与社会契约论完全相反,与柯克法官的“普遍的正当的理由”更类似。这种普遍的正当的理由是自发的认识,它从有人类就存在,一开始就存在,如果自然状态下无自然法,那人类永远也不会有自然法。如果自然状态下无自然法,人类永远不能进化,没有一种动物与物质,没有规则还能组织成社会,还能存在,即使原子与分子也是如此。自然法引领着人类,还不如说是人类自己跟着自然法,形成了人类的秩序,也就是自生自发秩序。道家认为,物一存在就有形,有形则物自定名,人类也是如此,名不虚树,以名则组织社会,管理与政治皆以名御众。
6,它的简单朴素。
自然法都是一些大家都明白的原则,如自卫的权利,自由的权利,公道与平等,基本的宗教戒律,道德格言,这些涉及人类生活的每一个方面,社会组织的日常生活法则,它至为简单明了,人人都明白,都是自然法学家。简能广,简单的适应较广,这也就是自然法的普适性,自然法的不确定性与虚性戒严性消解了它的普适性带来的危险。它的朴素性,也起着同样的作用。“朴虽小,天地不能臣”,连天地也不能支配它。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天网是简单的,没有普通法律的严密苛刻,“网漏吞舟之鱼”,自然法就是天网。
7,它的一再复兴。
西方的历史证明了这一点。一遇见社会的普遍的暴行与专制,一遇人道被普遍地践踏,它就复兴,它就显示,相反在和平盛世,它就走了。中国的历史似乎也是如此,乱世道显,盛世道隐。这很怪。
黄老道家有“道生法”,离道越近的法律,它就越基本,越高级,自然法就是高级法,它也更多地显示出道性、道的特征,道性虚、大虚,朴、大朴、静、大静,自然法不确定,不成文,不常在,不能具体判案,这就是它的虚性。自然法简单明了,人人都明白,人人都是自然法学家,人人心中都有自然法,它的形式也以简单的戒律与道德格言,日常生活的基本道德,相素的原则,简单的道理,这是它的朴。自然法静,它的不常在,不常用,不常显,它的否定性,消极性,就是它的静。一句话,自然法是法之道。
自然法的首义是“让人各得其所”,“当行公道”或者“当行正义”或者“当行善”,按道家的原则,最大的善、最大的公道、最大的正义是“让人自化”,这与“让人各得其所”同义。道衣养万物而不为主,万物归道而道不为主,老子说无为、谦卑、柔弱,就是不为主的意思,不着外力、消减外力,让万物自化的意思,这永远是道之首义,别无他说。
“道生法”,此句强调法的不可犯,法的尊严。“上帝立法”,国王在上帝与法之下。同样,“人在道与法之下”,无论他是谁。“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逃无可逃。
(本文来自公法网,本人写)